趙先生打來電話:“我在南部新城看中了一套房子,當時覺得很不錯, 便在置業(yè)顧問的指導下簽訂了認購書, 并交了1萬元定金, 回家后我和家人商量,感覺價格有點高, 就和開發(fā)商溝通想退房, 但開發(fā)商拒絕了我, 并表示不予返還定金,請問開發(fā)商這樣的做法合理嗎?是不是簽了認購書想退房定金就退不了? ”
目前, 買房先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的定金在很多樓盤銷售期房時都很常見, 如果購房者反悔, 到底定金可不可以退呢? 針對此事, 記者咨詢了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的劉海波律師。
具備合同性質的認購書
如果違約 定金不可退
買房沒有經驗的人,有時會忽視認購書上的一些細節(jié)就盲目簽字,交納定金,因而遭遇到一些不必要的購房糾紛。 劉律師認為,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分析。相對于商品房預售合同來說,認購協(xié)議是本約訂立之前先行訂立的預約合同。 訂立預約合同的目的,是在本約訂立前先行約明部分條款,將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并約定后續(xù)談判其他條款,直至本約訂立。 預約合同的意義,是為在公平、誠信原則下繼續(xù)進行磋商,終訂立正式的、條款完備的本約創(chuàng)造條件。
因此, 在繼續(xù)進行的磋商中, 如果一方違背公平、 誠信原則, 或者否認預約合同中的已決條款, 或者提出令對方無法接受的不合理條件, 或者拒絕繼續(xù)進行磋商以訂立本約,都構成對預約合同的違約,應當承擔預約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反之,如果雙方在公平、誠信原則下繼續(xù)進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慮, 無法就其他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致使本約不能訂立, 則屬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不在預約合同所指的違約情形內。 這種情況下, 預約合同應當解除, 已付定金應當返還。也就是說, 若購房者交款后反悔, 違背了認購協(xié)議的根本目的, 定金是不能夠退還的;若購房者在購房中出現了不可歸責于雙方原因的購房磋商行為,定金是能夠退還的。
認購書并非一定要簽
看條款要留個心眼兒
目前大部分樓盤在銷售時, 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前, 都會要求購房者先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的定金,事實上, 在目前的法律條款中, 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購房前必須簽訂認購書。 但如果購房者遇到了心儀的房子, 開發(fā)商又要求買房前必須簽訂認購書,而您又擔心錯過好房源該怎么辦呢?
首先,務必要考察好開發(fā)商是否具備預售許可證,購買沒有取得預售證的房子日后會承擔很大的風險。 此外,一定要仔細查看認購書內的每一項條款,尤其是關于定金的相關條款,以及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何時簽訂,也要關注認購書的生效和失效時間等內容,更要確保簽訂認購書的時間是在開發(fā)商取得預售許可證時間之后。 后,劉律師建議,如果您對于認購書上的條款存在疑慮,好請專業(yè)的律師代為審查認購書上的內容,確保購房者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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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秦皇島房產網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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